證券時報記者 胡敏文
大量第三方參與造假,其系統性和隱蔽性對資本市場構成深層威脅。但現行追責體系仍主要聚焦上市公司與中介機構,產業鏈上下游第三方主體卻長期游離于法律懲戒之外。破解這一困局,亟待完善立法與監管機制,明確第三方責任邊界,構建全鏈條追責體系。
造假責任認定待完善
現行《證券法》對其他外部主體“幫助造假”的責任界定仍停留在模糊范疇,司法實踐中更缺乏將供應商、客戶等第三方主體納入共同侵權的典型判例。
“從財務造假的鏈條來看,上市公司及相關產業鏈上下游企業,是造假行為的源頭,中介機構更多是起到‘看門人’的作用。而目前的處罰,除了上市公司本身,將更多責任壓在中介機構身上,直接參與舞弊的產業鏈上下游公司卻未受到直接處罰,這使得第三方主體的責任被間接化、模糊化,無法精準打擊造假的核心環節。同時,由于第三方主體的處罰力度較輕,使得其違法成本遠低于潛在收益,難以對其形成有效威懾?!蹦暇徲嫶髮W創業學院院長許漢友說。
知名財稅審專家劉志耕也表示,現行法規側重處罰上市公司,但實際獲益者,如實控人、第三方配合者等常逃避制裁。目前對第三方配合上市公司舞弊實施追蹤核查和處罰的規定還欠明確,希望未來能盡快在?立法明確第三方主體責任?、?建立跨部門數據共享機制?、?統一司法裁判標準?等方面有重點突破,以實現“全鏈條查證和追責”的目標。
追責鏈條缺失
多位專家直言,第三方配合造假的多發,在一定程度上體現出造假責任鏈條的缺失。
“依據行政法法無授權不可為原則,證監會現行監管權限僅限于上市公司及證券服務中介機構,《證券法》未明確將供應商、客戶等第三方主體納入處罰范圍,證監會在進行行政處罰時,處于缺少法律支持的尷尬處境?!卞\天城律師事務所高級法律顧問顧春峰說,“從刑事責任來說,法不明文不為罪,對非上市公司參與的系統性造假,缺乏直接對應的刑事條款。民事責任上,現行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司法解釋將民事訴訟被告主要限定為上市公司、董監高及中介機構,代表人訴訟機制也未將第三方納入責任范圍?!?/p>
許漢友亦持有相似觀點。他指出,第三方若被認定為上市公司造假的共犯,需證明其“明知”造假意圖。但實踐中,第三方常以“正常商業交易”抗辯,司法機關需通過資金閉環、異常合同條款等間接證據推定主觀故意,證據鏈構建難度大。
“由于?跨部門數據壁壘?,如稅務部門的數據、海關的進出口記錄、銀行的資金流水等尚未與證券監管部門打通,使得對虛構貿易鏈的核查困難和滯后,協同執法在落地過程中也難以形成真正意義上的監管合力?。若涉及跨境貿易,因境外取證困難,更加難以完整還原交易鏈條?!眲⒅靖硎?。?
構建第三方責任立體防線
面對新型造假生態,破解舞弊利益鏈條的難題亟待攻克。多位業內專家圍繞這一核心問題,展開深入探討并給出專業建議。
其一,完善第三方責任制度,統一責任認定標準。
對涉事的產業鏈上下游公司缺乏法律審判,在這一問題上,專家們的觀點高度趨同。
顧春峰建議,相關部門牽頭開展跨部門法規系統性梳理,統一《證券法》《刑法》等關于“協助造假”的責任認定標準,建立“過錯程度—責任比例”匹配機制,確保責任體系科學合理。他同時指出,當前需重點解決適格主體認定與因果關系舉證難題,根據《民法典》及新司法解釋,配合造假的供應商、客戶等第三方若其行為與投資者損失存在法律因果關系,可依法列為共同被告追究連帶責任,但實踐中舉證難度較大。
許漢友建議,考慮增設“協助財務造假罪”,明確規定第三方參與協助財務造假的具體情形、處罰金額和刑事責任,堅持“行為導向”,無論主體身份如何,只要其行為實質性促成財務造假的實現,即應納入追責范圍,從法律層面壓實第三方責任。
其二,構建“行政—刑事—民事”協同治理體系。
顧春峰認為,可以從三個方面著手,一是賦予證監會對非上市公司的行政處罰權,推動其與市場監管部門聯動執法;二是擴大刑法解釋,例如,可以比照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解釋,將犯罪主體拓展至造假的上下游,填補非上市公司協助造假的刑事追責空白;三是完善民事訴訟制度,賦予股民直接起訴配合造假方的權利,明確其民事賠償責任。
其三,全面強化穿透式監管,升級監控手段。
正高級會計師袁國輝表示,對資本市場造假行為的核查,除證監會、會計師事務所外,還可以將銀行、稅務信息納入進來,四條線聯動監控更能解決問題。
南通大學商學院副教授鄧恒進表示,有關政策強調的“提高穿透式監管能力和水平”“加強聯合懲戒與社會監督”等措施都很管用,只是“量多面廣”,單靠人力顧及不過來。想要克服監管和審計的難度,可以依靠數字化的手段進行全流程監控。除了要求合同流、物流、資金流,三流一致外,還可以增加發票流、軌跡流等,采用實時跟蹤預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