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2日,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條例》明確,在黨中央集中統一領導下,實行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兩級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制度。省級生態環境保護督察是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的延伸和補充。《條例》將督察反饋問題整改及長效機制建設情況、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生態環境問題及處理情況納入督察。同時,明確“一刀切”應對督察等多種情形將被追責。
根據《條例》,設立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領導小組,在中央政治局及其常委會領導下開展工作。根據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安排,經黨中央、國務院批準,組建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組。
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和政府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根據工作安排,組建省級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組。
《條例》明確,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的對象包括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和政府;生態環境部、承擔重要生態環境保護職責的國務院有關部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對生態環境影響較大的有關中央企業;黨中央要求督察的其他單位。
在督察內容上,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緊緊圍繞區域重大戰略實施、美麗中國建設等重大任務開展督察,將督察反饋問題整改及長效機制建設情況、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生態環境問題及處理情況納入督察,推動地方黨政領導干部、相關部門和單位生態文明建設和生態環境保護責任落實。
省級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內容在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重點內容基礎上,進一步聚焦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和政府生態環境保護工作要求及責任落實情況,行政區域內重點流域、區域、領域、行業和突出生態環境問題及處理情況,充分發揮延伸、補充作用。
《條例》明確,被督察對象存在平時不作為而采取集中停工停產停業等“一刀切”方式應對督察;對反映情況的干部群眾進行威脅、打擊、報復、陷害;組織領導督察整改不力,落實督察整改要求不到位,敷衍應對、虛假整改等情形的,將對該黨政領導班子、相關部門(單位)、企業主要負責同志或者其他有關責任人員,依規依紀依法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檢查、誡勉、組織處理或者黨紀政務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記者注意到,根據黨中央、國務院部署安排,2015年12月以來,已完成兩輪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全覆蓋,第三輪完成3個批次督察任務,堅決查處一批破壞生態環境的重大典型案件、解決一批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生態環境問題。
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有關負責人表示,《條例》總結新時代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的理論和實踐經驗,進一步健全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體制機制,對于堅持和加強黨對生態文明建設和生態環境保護的全面領導,深入推進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全面推進美麗中國建設,具有重要意義。